本报讯 近日,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加强违法用矿图斑与非法采矿点销号监管的通知》,明确违法用矿图斑与非法采矿点销号条件和销号程序,严格销号后监管。
《通知》明确,已经消除违法状态或者没有违法状态,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销号申请:自依法查处到位、现场制止打击、关闭取缔到位或者移送公安、司法机关之日起5年内未出现非法违法采矿行为的;自依法查处到位、现场制止打击、关闭取缔到位或者移送公安、司法机关之日起3年内,并且经自然修复或者其他工程措施复绿良好的;已自行关闭或硐口已填埋,并在5年内未发现擅自启封生产、无生产痕迹的;已改变用途,包括调整为工业区、厂(住)房、新农村建设用地、公路、鱼塘、耕地、永久性构筑物等不具备开采条件的;证照逾期已申请取得有效采矿许可证转变为合法矿山的。
《通知》规定,乡镇政府按规定负责矿山动态巡查,通过“福建省自然资源综合执法系统”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上传相关佐证资料。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经现场核查,对符合销号条件的转报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转报的销号申请和材料进行终核。
《通知》指出,省自然资源厅每季度开展“福建省自然资源综合执法系统”矿产销号在线核查,并适时通报相关核查结果。
■ 吕智超 章巧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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